豐明信用卡持卡人合約之主要使用條款
客戶須特別注意下列主要條款之重要性及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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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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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在收取信用卡時須即時在卡上簽署。 |
(2) |
信用卡及其私人密碼必須妥善存放及保密以防止詐騙及被非授權人使用或被披露。如有違犯,持卡人須為所有交易負上全部責任。 |
(3) |
持卡人須支付月結單上之到期最低付款額,如不遵從,銀行會收取罰款。 |
(4) |
如遇違約的情況,持卡人必須全責支付銀行在追收行動中之合理律師及其他費用。 |
(5) |
在涉及詐騙或顯著疏忽的情況下,持卡人須負責銀行承受的一切損失。 |
(6) |
假若持卡人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向銀行報告任何信用卡之遺失或被竊並已小心及真誠地行事,及在沒有涉及詐騙或顯著疏忽的情況下,持卡人最高之責任將不超過港幣500元。 |
(7) |
每月結賬單將在其發出日期起計60天後為有效及有決定性,除非持卡人在此期間內通知銀行有關任何非授權之交易。 |
(8) |
銀行有權可以在沒有事前通知情況下,抵銷或轉移持卡人在銀行任何性質之戶口內之任何存款,用作清還所有使用信用卡之欠款。 |
(9) |
主卡持有人需要為附屬卡持有人及其名下所有八達通自動增值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家庭八達通自動增值賬戶)對銀行之欠數負責,而附屬卡持有人則不用為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欠數負責。但附屬卡持有人必須為其附屬卡戶口對銀行之所有欠數負責。 |
(10) |
儘管或有任何相違的條款,銀行保留凌駕權利向持卡人作即時還款之要求。 |
(11) |
假若持卡人不接受銀行在「持卡人合約」條款所作出的任何修改,持卡人可在修改生效日前終止信用卡服務。 |
(12) |
信用卡不可用作任何非法用途,包括支付任何非法賭博。 |
(13) |
持卡人如對於清還或繳付任何欠款或款項有任何困難,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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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提議客戶細閱有關條款之全文。條款可在銀行的任何分行索取。
請注意信用卡之使用及信用卡戶口之操作均要依照持卡人合約不時有效之條款所約束,持卡人同意「信用卡」之申請(不論口頭上或以書面形式),或在信用卡上之簽署或行使作為確認(不論他有否簽收該「信用卡」)。
豐明銀行有限公司(「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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